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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1-12-0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决议,由司法部组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标志着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的法律职业走上了规范化和职业化道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准入机制经过多年的实践有明显的成效,为法检系统和律师行业输送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也为国家法治建设积蓄了丰厚的人才资源,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法治化的不断深入,司法考试制度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通过对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多年情况的总结与分析,结合国外司法考试制度研究,当前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司法考试的相关制度,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储备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一、 提高应试人员参考资格,提升法律职业的整体素质。

法学与其他学科相比,进入门槛较低,非法学毕业生通过短时间突击记忆也能考过司法考试。而法律职业对从业人的法律素养要求很高,法律职业人需要具备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这一点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显得越来越重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司法考试的应试资格都有很高的要求,美国、德国等国家要求参加考试的必须是法学院毕业生,通过考试后还要再经过专业培训才能从事法律职业。在我国只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不论何种专业都可以报考司法考试。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结合当时国内法学教育的状况而定的,但现在法学教育情况发生巨大的变化,全国有600所高校有法律院系,近40万在校法科学生,占高校在校生的5%之多,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可以规定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必须具有法学本科学历。应试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长期法律思维训练,法律文化熏陶,才能培植起正确的法治理念和良好的法律素养,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用人才。

   二、制定司法考试法,完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

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对高校法学教育和法官、检察官的任用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整个国家法治建设起巨大的促进作用,形成了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长效机制。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出发,我们需要制定颁布一部《司法考试法》来全面、有效的调整规范司法考试工作,从而形成更科学、更合理、更公平、更有效的考试机制。从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考试实施经验来看,基本都通过了对司法考试的国家立法,制定司法考试法及相应的组织法、法律职业身份保障法来规范调整法律职业和司法考试制度的各个环节;司法考试作为国家行为,应由国家权威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国家财政保障经费支出。我们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对司法考试专门立法,加强和完善对司法考试的管理,改变“以考养考”的一贯做法,将考试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承担考试费用,提高符合应试条件人员的参与积极性。

   三、 改进考试的模式和内容,促进司法考试更加科学

实行了八年的司法考试都是采用“一卷定终身”的考试模式,内容为前三卷是客观题,最后一卷是主观题,以客观题为主。这样的考试模式和内容存在一定的弊端,考试次数少,客观题多,考试结果偶然性大,增大了非法科生临时突击侥幸过关的可能性。实务中也出现了许多高分通过考试的人员却在实践中难以胜任法律职业的情况。我们应该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采用阶段性的考试模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考试,考察基本法律知识,以基本法为主,注重学术“通说”,回避法学上有所争议问题,以选择题的方式进行。这个阶段可以通过大量而全面的试题来考察考生的整体法学功底,选取具备基本法学素养的人员进入第二阶段考试,同时能合理控制了第二阶段考生的人数,保证考试资源能得到集中有效的利用。第二阶段以笔试和面试为主,笔试内容全部采用主观题方式,考查考生的法学应用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学表达能力,采用案例分析和论述等题型来考核法律实务能力,通过面试来测量考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伦理意识,淘汰一些不适合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阶段性考试模式设计提高了人才选拔机制的科学性和测试的针对性,克服了一次性考试模式的某些缺陷,能更好地遴选出真正的法律人才。

   四、建立统一职业培训制度,增强法律实务能力

从国外司法考试制度内容来看,考试选拔和实务培训是统一司法考试的两个方面,实务培训是整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设有统一的司法实务培训机关,采用集中研修和到实务部门实习方式来培养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我国法律职业现在建立起了“凡进必考”的制度,但同时也需要建立相配套的“同考同训”的法律职业培训体制,在执业之前到专门机构接受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职前培训制度,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培训分别由各自系统进行,培训期限、方式、内容、标准都不统一,长期以往将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产生消极影响,对法律职业人才队伍建设不利,所以我们要尽快建立统一的职前实务培训制度,司法部、最高院、最高检应积极协调、沟通,取得共识,将分散进行的职前培训统一起来,争取这项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五、区分考试划线标准,补充基层法律人才

我国司法考试根据不同的报名条件和分数,将法律资格证书分为三种。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考试合格者,B、C类适用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和放宽地区的考生,且B、C两类证书的执业范围限制在学历放宽或降分地区。这样可以缓解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法律人才紧缺的问题。但同样的问题其实也出现在广大基层农村,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主要集中在城市和高校,以乡镇、农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律师很少,基层的法律服务问题主要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来解决,在乡镇、街道、社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身份相对尴尬,常被人戏称为“土律师”甚至“黑律师”,在执业中因不具备律师身份,法律上没有合格从业资格,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常被人们怀疑。他们大多数人常年在基层工作,为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普法宣传做了大量的工作,是基层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他们由于年龄、知识储备、学历等问题难以通过高难度的国家司法考试。我们可将区分考试合格线的办法可以拓展到基层法律服务业,我们可以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准入纳入到统一的司法考试,降低划线标准,颁发类似B、C类法律资格证书,只可以在基层乡镇、街道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一方面给予基层法律服务者可被信赖的合法资格,又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基层法律服务业设置门槛,提升整体行业的业务水平。这样让基层法律服务“名正言顺”,增加行业吸引力,可以很好解决基层法律人才缺乏的问题。

 

盐城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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