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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0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江苏省司法厅编制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机构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以下简称《鉴定人指南》两个政策指导性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现就两个指南解读如下。

 

一、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

 

(一)基本原则和政策

 

《机构指南》重申了司法部规章所确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明确了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基本政策是强化资质、能力和实验室要求,引入计量认证、能力验证和专家评审机制,支持优质资源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构建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高公信力的司法鉴定体系,以满足诉讼需要,适应社会需求。

 

(二)关于初次登记的申请材料

 

重点说明两个材料:一是能力验证证明。能力验证是衡量申请人是否具有从事校准/检测活动的能力,以及监控其能力持续状况的外部质量保证工具。通过相应的能力验证是我省和兄弟省市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中普遍和一贯的要求。二是拟设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体系文件是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开展鉴定业务的基本依据,编制体系文件的过程对于申请单位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具有重要作用,也为以后的管理奠定了文件基础。

 

()关于设备要求

 

设备能力是司法鉴定机构最重要的能力之一。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规定了必备和选配两种配置类型,兼顾了东西部地区间的差异。江苏作为经济、科技发达省份,应当有较高的要求。《机构指南》考虑到了仪器设备不断更新升级的实际,提出选配仪器设备的功能能够覆盖必备仪器设备的,对必备仪器设备不作要求;申请单位仪器设备的版本、功能高于必备、选配仪器设备的,对必备、选备仪器设备不作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对于登记业务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参照相关行业对于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执行。

 

(四)关于环境损害鉴定的基础项目

 

《机构指南》根据司法部、环保部文件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范围进行了分类,这些分类可以归纳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污染物鉴定,即环境检测,二是环境评估。尽管这两部分在执业范围中是相互独立的,但在实践中联系密切,环境损害评估离不开检测业务的数据支持,相关因子的取样、分析对于环境损害评估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人民法院等单位很少会单独就环境评估部分委托鉴定。《机构指南》将环境污染物鉴定确定为环境损害鉴定的基础项目,同时强调,从事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业务的,其专业技术范围应当覆盖环境检测、场地调查、环境修复、生态恢复、环境经济等领域。

 

(五)关于延续登记的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延续登记是一项新的许可,它既不同于年检,也不同于初始登记。由于进行延续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运行了五年,在延续登记时理应对其有特别要求。《机构指南》规定延续机构通过省司法厅指定项目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这既是司法部的要求,也是我省司法鉴定管理的需要。《机构指南》4.1中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通过资质认定或者认可”,指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

 

(六)关于执业范围

 

《机构指南》在每个鉴定种类中都列明了具体项目,以后,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上的鉴定范围要与之对应。为解决实践中微量鉴定遇到的困扰,取消了产品质量鉴定、房屋质量鉴定等分类,在物证类鉴定中增加了“痕迹和微量鉴定”一项,以鉴定对象划分出了机械设备、电子设备、房屋建筑、交通工程等,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办案机关根据案情需要选择相关鉴定机构,另一方面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

 

(七)关于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机制是《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确定的,也是近年来司法部所倡导、要求的。《机构指南》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初次准入登记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目的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弥补行政审批人员专业上存在的缺陷,保证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对于延续登记,采取有选择性的方式组织评审,主要针执业过程中问题突出的机构,使管理与审批工作有效衔接。专家评审按照《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进行。具体规范另行制订。

 

(八)关于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规定《机构指南》中。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不同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合并,会产生设立分支机构需求;其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有助于资质高、能力强的司法鉴定机构进一步做大做强。《机构指南》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限于痕迹、微量和环境损害鉴定领域,对可以设立分支的司法鉴定机构也规定了较高条件。分支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单独列入名册,法律责任与其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连带。

 

二、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

 

(一)条件和材料要求

 

《鉴定人指南》所列登记条件、不予登记的情形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编制。条件附则部分对跨地区执业和执业类别的数量作了限制,对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鉴定人指南》有详细的列举和解释。

 

(二)准入条件中的 “四相关一较强”

 

关于行业执业资格、学历计算等要求,专设了“条件附则”一节加以明确。在新增加的“痕迹微量”部分,对从事房屋建筑、交通工程,以及电子数据、环境损害评估的鉴定人执业资格等提出了特别要求。

 

关于高等院校相关专业,《鉴定人指南》对鉴定业务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专业进行了列举。列举主要按照教育部二级学科目录进行,也考虑到了此前目录与现行目录的差异,以及教育部曾一度放开高校专业设置所造成影响。出于周延的考虑,《鉴定人指南》规定,“如不在列举说明的专业里,申请人须提供在校时期课程表、论文、证书等材料作为参照,必要时咨询评审专家意见后认定”。

 

关于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及专业技能,主要从获得的学术奖项证书、在相关学术报刊上发表的专业论文、出版学术论著以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供的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等方面把握。

 

(三)关于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

 

司法部对于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都有特别规定,通过岗前培训是所有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前提,转岗培训目前主要是临床医师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前提。2017年上半年,省司法厅对岗前培训的课程、学时和考试考核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于鉴定人执业规定只要通过岗前培训考试考核即可,并不要求提供相关专业培训的证明。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鉴定人指南》规定,20177月前取得基本素质培训证书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参加省级以上相关专业司法鉴定专业进修、培训的证明,取得证明的时间应在申领执业证前三年以内。此外,按照司法部规定,《鉴定人指南》明确,临床医师转岗培训应当参加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专业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四)延续登记和注销登记

 

《鉴定人指南》对于司法鉴定人执业期限届满后应当如何申请延续登记做出了程序及材料上要求。将鉴定人执业情况作为鉴定人延续登记的考量指标。明确鉴定人申请延续的,除按照原申请程序提交有关材料外,提交个人前五年执业情况总结。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后不提出注销申请的,省司法厅直接注销,有关法律后果由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解读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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